作者:王冲
来源:王冲(ID:worldcomment)
一个美国妈妈,给孩子喂奶的时候,有歹徒要破门而入,他枪杀了歹徒。
这是发生在2013年的事情,人民网的报道原文如下:
人民网11月19日讯综合美国媒体报道,奥克拉荷马州去年发生的一起致命的枪击事件引起全美的普遍关注。一位年轻的母亲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
这起案子发生在奥克拉荷马州的布兰查德镇。2012年的新年之夜,18岁的萨拉·麦金利带着生下来才3个月大的婴儿独自呆在家中。她的丈夫因患肺癌在圣诞节刚刚去世。麦金利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门试图闯入。她马上抓起枪躲入自己的卧室。之后,她把奶瓶插入婴儿的口中,就开始拨打911紧急呼救电话。
麦金利呼叫说:“我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家,能不能立即请一位话务员和我说话?”接上线后,麦金利急切地问话务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话务员回答说:“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她们一共通话21分钟,由于路途遥远,警察还不能马上赶到她家。
在这期间,门外的两名歹徒马丁和斯徒沃特手持12英寸的猎刀一直不停地在撬门。当马丁最终把门撬开并闯进来时,麦金利就扳动枪拴当场将其击毙。斯徒沃特见势不妙转身逃跑。之后,他主动向警方自首。调查人员发现的证据显示,马丁和斯图沃特之所以闯入麦金利的家,是为了偷窃她丈夫生前曾经服用过的止痛药物和其它药品。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麦金利开枪打死马丁是正当的自卫行为。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出起诉。麦金利本人对媒体表示,她对开枪打死马丁并不后悔,因为为了孩子的安全,她必须这么做。令人惊奇的是,另外一名同案犯斯徒沃特虽然没有任何枪杀行为,而且案发后也主动向警方自首了,但是,地区检察官还是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他。
是的,没错,就是这样!
这,就是美国对正当防卫的基本判例。我们知道,美国是判例法,其中,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也曾有争议。
阐述和发展正当防卫原则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
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这源自英国的撤退原则。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说出了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也就是说,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美国还有一个经典的正当防卫判例——詹尼斯杀夫案。詹妮斯杀死睡梦中同床共眠的老公,却被判处一年缓刑。
詹妮斯跟老公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闹,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一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后又发生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遂去厨房取刀将床上熟睡的丈夫捅死。
按照中国法官的传统断案思维,这分明是所谓的“谋杀亲夫”,趁被害人睡梦中而将其杀害,这是典型的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而不是自卫。而在美国,按照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不能要求当事人一直采取所谓的“超然冷静的思考”,因此,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
主审法官从医学角度提出了裁判理由,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在面临可能再次被害的感受下,主观上认知生命已经受到威胁,而她为了排除可能受到的侵害,才下手杀死老公。
主审法官因此得出结论,一般受家暴的妇女,她的反击行为并不能以一般人的经验来判断符不符合正当防卫,而是以受虐妇女的经验作判断。在正当防卫案件认定标准方面,美国刑法最大特点是,法律强调尊重人性,人性不受制于法律,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
在家里杀人是正当防卫,那么,在公共场合杀人呢,答案,也是。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他选择跟四个黑人青年坐在一起,随后,其中的一个黑人靠近他,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应声拔出手枪(该枪支未登记过),把四位年轻人撂倒在地(一位终身瘫痪,其他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然而,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之后,初审法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概不成立。
这就是美国,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
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千万不要冲进别人家里对主人进行侮辱,否则被打死属于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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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追踪
近日,山东聊城一起“刺死辱母者”的血案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通报“辱母杀人案”情况:已受理当事人上诉。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并于近日通知上诉人辩护律师等阅卷,听取意见。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也发布消息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案件回顾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创办人苏银霞向地产商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杜志浩等11人暴力催债。
据之前媒体报道和一审判决书,2016年4月14日,在经过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晚,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警察走后,情绪激动的于欢拿起桌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目前,于欢已经提起上诉。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看一审判决书全文
舆论之声
该案的一审判决牵动着无数网友的心,支持被告于欢的人众多,质疑民警者有之,理解法院者不乏,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众说纷纭。
声音一: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有律师认为,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而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于欢当时的情况,他完全知道,如果击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给他母子的会是什么。
声音二: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不能罔顾人性
有舆论认为,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更有网友表示,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于欢毕竟造成一死三伤,法院的判决也有惩戒冲动杀人的警示。
声音三: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还有网友表示,此案中警方是否有过错也应考量。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警方当时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存在缺陷,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不应忽视这一量刑因素。
司法程序还没有结束 司法公正仍值得期待
目前来看,本案的事实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比如,警察当时是离开事发房间还是马上完全离开了现场,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环节。另外,对于事发现场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听取更多当事人和目击者的声音,特别是同期声,以尽最大可能还原事件的原委。
除了事实部分,对于一审判决,人们感到不公是因为审判结果似乎规避了“事出有因”,规避了“人之常情”,感到愤慨是因为一些恶势力依然逍遥法外。而从本质上讲,法之善恶,一个重要界定就在于是保护还是践踏公序良俗,而在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中,最根本的公序良俗无外乎忠孝等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目前,司法过程还没有结束,司法的公正仍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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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解释
1、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4、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刺死辱母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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